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13年度,240號
TCDM,113,中交簡,240,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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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卉容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卉容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
   核被告施卉容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罪。
(二)量刑:
   爰審酌政府機關近年就酒後駕車之危害性,已透過學校教 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被告應已知悉甚詳,猶仍 貿然於飲酒後騎車上路,漠視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 財產法益,造成交通往來之潛在危險,所為應值非難;兼 衡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先前有交通過失 傷害之前案紀錄,素行不佳;惟念及被告酒後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僅達每公升0.42毫克,逾越法定成罪標準不多;且 被告騎乘之交通工具為機車,所生之往來危險較大型車輛 低;又被告本次酒後駕車並未肇事而釀成實際損害;另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 業收入、家庭經濟狀況(見速偵卷第31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許燦鴻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502號
  被   告 施卉容 女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 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號3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卉容自民國113年2月1日晚上23時至翌(2)日凌晨1時30分 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Hope酒吧內飲用啤酒後,未待酒 精消退,即於同年月2日上午5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年月2日上午6時44分許,行 經臺中市中區中華路1段與成功路交岔路口時,因闖紅燈直 行,而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酒味甚濃,遂對其施以吐氣酒



精濃度測試,於同年月2日上午6時52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42毫克,而查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卉容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坦承不 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報表及現場照片2張等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陳信郎
檢 察 官 許燦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韻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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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