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511號
TCDM,112,附民,511,2024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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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11號
原 告 陳平和
被 告 林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8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案件並未繫屬法院 ,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自應判決駁回之(最高 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二、查本件被告林憶茜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 112年度金訴字第185號判決無罪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 ,是原告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規定, 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503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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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