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363號
TCDM,112,附民,363,2024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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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63號
原 告 黃郁穎
被 告 黃念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28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向沈岳樑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待其刑事案件部分審理終結後再行處
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傅可晴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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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