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243號
原 告 陳妍伶
被 告 盧科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29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陳妍伶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陳妍伶之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二、被告盧科翰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就原告陳妍伶遭詐騙部分,經本 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295號判決無罪,揆諸前揭規定,原 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