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905號
TCDM,112,訴,905,202402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武洞


選任辯護人 王國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4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非法持有空氣槍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丁○○明知具有殺傷力之制式空氣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所管制物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仍基於非法持有具殺傷力 之制式空氣槍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之某時,透過網路 交易,以每支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45,000元不等之對 價,向不詳之人購買取得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3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 0000號,下合稱本案空氣槍),並自斯時起將本案空氣槍放 置在其臺中市○○區○○路0000巷000弄00號之居所而持有之, 迄至警方於111年8月25日上午10時45分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 至上址查獲時止,警方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經檢察官、被告丁○○及其辯護人同意作為證據,本 院審酌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 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該 供述證據具證據能力。 




 ㈡至卷內所存經本判決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核與本件待 證事實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並有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323號搜索票、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 照片、扣押物品照片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9頁、第29-37頁 、第39頁、第53-57頁、第73頁、第89-95頁);扣案如附表 編號1、2、3所示制式空氣槍,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動能測試法鑑定後,鑑定結果認 為:「送鑑空氣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研判 係口徑5.5mm制式空氣槍,為英國WEBLEY製VMX型,槍號為00 000000000000000,以小型高壓氣體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 ,經以鉛彈測試3次,其中鉛彈(口徑5.5mm、質量0.860g) 最大發射速度為144公尺/秒,計算其動能為8.91焦耳,換算 其單位面積動能為37.5焦耳/平方公分。送鑑空氣槍1支(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研判係口徑5.5mm制式空氣槍 ,為西班牙GAMO製CFX ROYAL型,槍號為04-1C-000000-00 ,以壓縮彈簧帶動活塞壓縮空氣為發射動力,經操作檢視, 填彈裝置鈕脫落,惟仍可以金屬起子撥動完成填彈閉鎖,經 以鉛彈測試3次,其中鉛彈(口徑5.5mm、質量0.860g)最大 發射速度為202公尺/秒,計算其動能為17.5焦耳,換算其單 位面積動能為73.8焦耳/平方公分。送鑑空氣槍1支(槍枝 管制編號0000000000),研判係口徑5.5mm制式空氣槍,為 土耳其KRAL ARMS製JUMBO DAZZLE型,其上有0000 00000字 樣,以釋放汽缸內氣體為發射動力,經以鉛彈測試3次,其 中鉛彈(口徑5.5mm、質量0.860g)最大發射速度為211公尺 /秒,計算其動能為19.1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80.5 焦耳/平方公分。」、「殺傷力相關數據:殺傷力定義:依 據司法院秘書長81年6月11日秘台廳㈡字第06985號函釋示: 殺傷力的標準為在最具威力的適當距離,以彈丸可穿入人體 皮肉層之動能為基準。殺傷力相關數據:㈠依日本科學警察 研究所之研究結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20焦耳/平方公分 ,則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㈡本局對活豬作射擊測試結果, 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24焦耳/平方公分,則足以穿入豬隻皮 肉層。㈢美國軍醫總署定義:彈丸撞擊動能達58呎磅(約為7 8.6焦耳),則足以使人喪失戰鬥能力。」等情,有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0月31日刑鑑字第1118005264號鑑 定書在卷足參(見偵卷第41-47頁)。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



2、3所示制式空氣槍經試射結果,其單位面積動能分別達37 .5、73.8、80.5焦耳/平方公分,已逾上開殺傷力數據標準 ,當足在最具威力之適當距離以彈丸穿入人體皮肉層。準此 ,堪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2、3所示空氣槍均具殺傷力無訛 。從而,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確與上開事證相符,堪可採信 。   
 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 持有空氣槍罪。
 ㈡按未經許可,無故持有槍、彈罪,其持有之繼續,為行為之 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時,均論為一罪,不得割裂(最高法 院90年度台上字第3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000年0 月間某日起至111年8月25日上午10時45分為警查獲時止,持 有如附表編號1、2、3所示制式空氣槍,係行為之繼續而非 狀態之繼續,至持有制式空氣槍行為終了時,應僅論以繼續 犯一罪。
 ㈢又按非法持有、寄藏、出借槍砲彈藥刀械等違禁物,所侵害 者為社會法益,如所持有、寄藏或出借客體之種類相同(如 同為手槍,或同為子彈者),縱令同種類之客體有數個(如 數支手槍、數顆子彈),仍為單純一罪,不發生想像競合犯 之問題。本案被告同時持有如附表編號1、2、3所示制式空 氣槍,所侵害者同為社會法益,同時各該持有之客體種類相 同,縱使數量不止一個,仍為單純一罪,僅成立單一之非法 持有空氣槍罪。
 ㈣至起訴書另載被告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除扣案如附表編 號1、2、3所示之空氣槍3支外(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尚非法持有扣案如附 表編號4所示之空氣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惟上開空氣槍業據被告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經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核發槍砲彈藥執照等節,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 分局112年7月13日中市警太分保字第1120022503號函暨檢附 內政部核定購置持有魚槍通知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槍砲彈 藥執照、傑國國際有限公司112年7月26日函附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65-69頁、第75-88頁),是被告持有上開空氣槍並非 未經許可,就此部分本應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業 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被告非法持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2、 3所示之空氣槍3支(見本院卷第106頁),已毋庸再為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㈤刑之減輕
 ⒈辯護人雖為被告辯以:被告係基於個人興趣喜好生存遊戲, 而購入並持有本案空氣槍,且購買後均放置於家中收藏,未 曾使用,惡性非高,對社會危害程度有限,請依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6項規定減輕其刑等語(見本院卷第47頁 )。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條有關空氣槍之罪 ,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該條例第8條第6項定有明文 。然查,被告自000年0月間某日起迄至111年8月25日為警查 獲止,持有本案空氣槍之期間長達約1年5月,期間非短;又 本案空氣槍經送鑑後,單位面積動能為37.5、73.8、80.5焦 耳/平方公分,達到通常認定具殺傷力之單位面積動能數倍 ,足證若持以對人身體射擊,可能造成相當大之傷害,且被 告非法同時持有3支制式空氣槍,數量非少,是本院認被告 所為之危害社會潛在風險程度及犯罪情節難謂輕微,自無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6項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  ⒉又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 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 重者,始有其適用。衡諸槍枝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險性, 被告持有具殺傷力之本案空氣槍時,為40餘歲之成年人,已 有相當之生活經驗及社會歷練,並無年少智慮不周之情形, 其無故持有槍枝之情節,尚難引起社會一般多數人之同情, 客觀上並無犯罪情狀堪可憫恕之情,核與刑法第59條得酌減 其刑之要件未符,被告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並非可採。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許可,於上開期間 ,擅自持有具殺傷力之制式空氣槍,所為對社會治安及他人 身體、生命構成潛在危險,所為實屬不該;另考量被告持有 本案空氣槍之犯罪動機、目的、持有數量與期間、且於持有 期間未將本案空氣槍供非法使用造成實害之犯罪所生危害程 度等情節,兼衡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被告無 任何前科之素行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 ,目前在五金工廠工作,月收入約15萬元,須扶養2名未成 年子女及雙親等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28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本案空氣 槍共3支,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物,雖均為被告所有,然無證據 足認屬違禁物或與被告本案犯行有何關聯,爰均不予宣告沒 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丙○○、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砲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1項、第2項或第4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說明 1 空氣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口徑5.5mm制式空氣槍,為英國WEBLEY製VMX型,槍號為00000000000000000,以小型高壓氣體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經以鉛彈測試3次,其中鉛彈(口徑5.5mm、質量0.860g)最大發射速度為144公尺/秒,計算其動能為8.91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37.5焦耳/平方公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0月31日刑鑑字第1118005264號鑑定書 ⒉應宣告沒收 2 空氣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口徑5.5mm制式空氣槍,為西班牙GAMO製CFX ROYAL型,槍號為04-1C-000000-00,以壓縮彈簧帶動活塞壓縮空氣為發射動力,經操作檢視,填彈裝置鈕脫落,惟仍可以金屬起子撥動完成填彈閉鎖,經以鉛彈測試3次,其中鉛彈(口徑5.5mm、質量0.860g)最大發射速度為202公尺/秒,計算其動能為17.5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73.8焦耳/平方公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0月31日刑鑑字第1118005264號鑑定書 ⒉應宣告沒收 3 送鑑空氣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口徑5.5mm制式空氣槍,為土耳其KRAL ARMS製JUMBO DAZZLE型,其上有0000 00000字樣,以釋放汽缸內氣體為發射動力,經以鉛彈測試3次,其中鉛彈(口徑5.5mm、質量0.860g)最大發射速度為211公尺/秒,計算其動能為19.1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80.5焦耳/平方公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0月31日刑鑑字第1118005264號鑑定書 ⒉應宣告沒收 4 送鑑空氣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為AEA廠,槍號為AEADFA007678,以打擊儲氣彈殼底部釋放彈殼內氣體為發射動力,經操作檢視,裝填金屬箭之具出氣管儲氣彈殼,可供發射彈丸使用,經以金屬彈丸測試,其中彈丸(直徑5.5mm、質量0.970g)最大發射速度為140公尺/秒,計算其動能為9.50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40焦耳/平方公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0月31日刑鑑字第1118005264號鑑定書 ⒉為被告所有,然業經報請內政部核定,且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發給槍砲彈藥執照,與本案無關,不予宣告沒收。 5 尖頭鉛彈1罐 口徑5.5mm鉛彈丸 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0月31日刑鑑字第1118005264號鑑定書 ⒉為被告所有,然與本案無關,不予宣告沒收。

1/1頁


參考資料
傑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