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2237號
TCDM,112,訴,2237,2024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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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2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呈瑚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53379、5589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顏呈瑚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鐵釘壹批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顏呈瑚與家人發生爭執等原因後,心情不佳, 明知將鐵釘拋撒在道路路面,將造成往來之車輛輪胎刺破引 發交通事故之危險,竟基於以他法致生陸路往來之危險及毀 損他人之物之單一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1日21時49分許起 至同日23時30分許間,駕駛不知情之兄長顏占豪名下之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接續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松竹寺」門口及停車場內及周邊道路上、臺中市沙鹿區 九天玄女廟門口前、臺中市○○區○道0號陸橋上(此係向南、 北向高速公路車道上撒鐵釘)、臺中市沙鹿區中山路「沙鹿 納骨堂」斜對面垃圾掩埋場前、臺中市○○區○○路00○0號「竹 林土雞城」前、臺中市沙鹿區中山路與光華路交岔路口之陸 橋下、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民宅前路口、臺中市○○區 ○○路0段000○0號「樂活羽球館」門口、臺中市○○區○○路0段0 00號「天使米糕店」前,向路面各撒1把(約45支)鐵釘( 每支鐵釘長度約2至3公分間,而其中「樂活羽球館」前係撒 2把鐵釘);復承前犯意,於同年月2日上午8時許起至同日 上午9時30分許間,駕駛上揭小客車,接續在臺中市○○區○○ 街00號「梧棲國小」門口(於臺灣大道9段之道路上)、臺 中市○○區○○街00號「丁丁藥局」前、臺中市梧棲區梧北路錦 成橋橋上、臺中市清水區仁愛路上「馬丁幼稚園與晶晶幼稚 園」間路段、臺中市沙鹿區星輝路上(靠近鹿峰夜市處), 在馬路上各撒1把鐵釘(每支鐵釘長度約2至3公分間,其中 星輝路上係撒2把鐵釘),致如附表「被害人姓名」欄所示 之林芯葳等用路人,因駕駛如附表「車種及車牌號碼」欄所 示之車輛,行經如附表「車輛行經地點」欄所示之地點,如



附表「遭毀損物品」欄所示之車輪遭前揭灑落在道路上之鐵 釘刺破而毀損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林芯葳等用路人, 同時以此方法致生陸路往來之危險。嗣經警方鎖定涉案車輛 、實際駕駛人身分及所在位置後,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核發之拘票於112年11月6日14時許,在宜蘭縣○○鎮○○○ 路00號前拘獲顏呈瑚,且在其所使用之上揭自用小客車內, 扣得其所有,未撒出之鐵釘1批(經警丈量扣案之3種鐵釘長 度各為2.039、2.014、2.649公分),因而查悉上情。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顏呈瑚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 自白。
㈡、證人即松竹寺總幹事張水源、顏占豪(即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主)、楊博閔陳憶琳、證人即告訴人林芯 葳、蔡政甫陳沂佑楊淞元、王續潔、李邦鈺、陳曉伶何佩芬王重凱、侯紫彤黃琳雅蔡佳慧王義閎林心 如、王鈞玉、蔡翔合王毅賢黃修安王明怡李冠穎於 警詢中之證述。
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12年11月7日偵查報告書暨所附 監視器翻拍照片、新聞畫面截圖、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案鐵釘外觀照片、清水分局轄內遭犯罪嫌疑人惡意丟棄鐵釘 一覽表、涉案地點地圖一覽表、臺中市安寧派出所110報案 紀錄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 單、112年11月17日員警職務報告、松竹寺外監視器錄影翻 拍照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扣案鐵釘丈量 照片、112年11月1日犯案路線圖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 、112年11月18日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 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證人張水源之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告訴人林芯葳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 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車輪毀 損照片、維修收據、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告訴人蔡政甫之車 輪毀損照片、Google時間軸之上下班路線圖、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告訴人陳沂佑之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維修收據、車輪毀損及鐵釘照片、告訴人楊淞 元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維修收據、車輪毀損照片、行 照影本、告訴人王續潔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 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車輪毀損 照片、維修收據、告訴人李邦鈺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 局沙鹿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維修收據、車輪毀損照片、告訴人陳曉伶之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維修收據、車輪毀損照片、鐵釘照片、告訴人何佩 芬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維修收據、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車輪毀損照片、告訴人王重凱之行駛路線地圖、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車輪毀損照片、維修收據、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告訴人侯紫彤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維修收據、對 話紀錄擷圖照片、車輪毀損照片、行駛路徑圖、告訴人黃琳 雅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維修收據、車輪毀損照片、告 訴人蔡佳慧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車輪毀損照片、維修 收據、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告訴人王義閎之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臉書頁面擷圖、車輪毀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告訴人林心如之車輪毀損照片、維修收據、告訴人王鈞玉 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維修收據、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車輪毀損照片、告訴人蔡翔合(車主白育瑄)之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維修收據、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輪毀損照片 、鐵釘長度照片、告訴人王毅賢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 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車輪毀損照片、鐵釘長度照 片、行駛路線地圖、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結果表、告 訴人黃修安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鐵釘長度照片、維修收據、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告訴人王明怡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維修收據、鐵釘 長度照片、車輪毀損照片、告訴人李冠穎之維修收據、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車輪毀損照片在卷足佐。
㈣、扣案之鐵釘1批可稽。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顏呈瑚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 安全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㈡、又被告於112年11月1日21時49分許至同日23時30分許、翌日 上午8時許至同日上午9時30分許,基於單一之犯罪決意,於 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不法侵害之拋撒鐵釘之數 舉動,致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車輛之輪胎損壞,各舉動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 一罪。另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論處。
㈢、被告前於109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埔交簡字第110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於110年1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累犯規定。本院審酌被告前經科刑執行完畢故意再犯 本案,顯見其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對刑罰反應力薄弱, 且本案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個案應量處最 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而應依此 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之情形(最高法院1 08年度 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因故一時情緒不佳,即以上開手法毀損他人之車 輛輪胎,同時危害使用上開道路者之往來安全,潛在之危害 甚鉅,行為實有可議;並考量其迄今雖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 解,賠償其等損害;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其 自述之學歷、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等一切情狀(見本 院卷第105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㈤、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鋼釘1批為被告所有,且係 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自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告訴人王毅賢黃修安、王 明怡等人所提供刺破其等輪胎之鐵釘、證人張水源於案發地 點撿拾之鐵釘,雖係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經被告拋撒在案



發地點,難認仍為被告所有之物,爰就該等鐵釘不予宣告沒 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第1項、第354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隆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用路人之車輪遭被告所撒鐵釘毀損一覽表編號 被害人姓名 車種及車牌號碼 遭毀損物品 車輛行經地點 發現時間 維修費用(新臺幣) 證據 1 林芯葳 MYD-2889號普通重型機車 後車輪 沙鹿區 112年11月9日中午12時許 2080元 車輪毀損照片、維修收據 2 蔡政甫 AZT-1825號自用小客車 右後輪 沙鹿區 112年11月4日中午12時許 4449元 車輪毀損照片、Google時間軸之上下班路線地圖照片 3 陳沂佑 LAW-2173號大型重型機車 後輪 沙鹿區 112年11月5日晚間11時許 800元 維修收據、車輪毀損照片及鐵釘照片 4 楊淞元 BMC-6273號自用小客車 左後輪 沙鹿區 112年11月8日上午7時30分許 350元 維修收據、車輪毀損照片 5 王續潔 AGV-0392號自用小客車 2個後輪 沙鹿區、梧棲區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許 8200元 車輪毀損照片、維修收據 6 李邦鈺 微型電動自行車 後輪 沙鹿區 112年11月3日晚間 900元 維修收據、車輪毀損照片 7 陳曉伶 BMS-9909號自用小客車 右後輪 沙鹿區 112年11月6日晚間6時許 300元 維修收據、車輪毀損照片 8 何佩芬 233-GSE號普通重型機車 後輪 沙鹿區 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許 900元 維修收據、車輪毀損照片 9 王重凱 MEM-7131號普通重型機車 後輪 沙鹿區 112年11月4日上午11時30分許 1500元 行駛路線地圖、車輪毀損照片、維修收據 10 侯紫彤 AQF-8887號自用小客車 左後輪 清水區、沙鹿區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許 4900元 維修收據、車輪毀損照片 11 黃琳雅 BML-1063號自用小客車 左後輪 清水區 112年11月7日晚間6時許 3331元 維修收據、車輪毀損照片 12 蔡佳慧 NDM-0179號普通重型機車 前、後2輪 沙鹿區 112年11月9日中午12時許 4800元 維修收據、車輪毀損照片 13 王義閎 BRN-5737號自用小客車 左後輪 沙鹿區 112年11月3日上午7時許 不詳 車輛外觀照片 14 林心如 BRJ-0320號自用小客車 第1次右後輪,第2次2個後輪 沙鹿區、清水區 112年11月3日上午8時許、7日上午8時許 1萬1404元 車輪毀損照片、維修收據 15 王鈞玉 NMX-5127號普通重型機車 後輪 梧棲區 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許 2900元 維修收據、車輪毀損照片 16 蔡翔合(使用人)、白育瑄(車主) NUN-5912號普通重型機車 後輪 梧棲區 112年11月6日上午 1200元 維修收據、車輪毀損照片、鐵釘長度照片 17 王毅賢 BRS-9572號自用小客車 右後輪 沙鹿區 112年11月4日至6日間某時 600元 車輪毀損照片、鐵釘長度照片、行駛路線地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18 黃修安 EMS-0802號普通重型機車 後輪 梧棲區 112年11月7日上午10時50分許 80元 鐵釘長度照片、維修收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19 王明怡 NBH-1920號普通重型機車 後輪 梧棲區 112年11月8日上午9時10分許 1600元 維修收據、鐵釘長度照片、車輪毀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20 李冠穎 NQW-3086號普通重型機車 後輪 梧棲區 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許 100元 維修收據、車輪毀損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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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