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2年度,169號
TCDM,112,簡上附民,169,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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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9號
原 告 毛慧芬

被 告 陸虹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7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陸虹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毛慧芬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 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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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