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紀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40031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
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改行協商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紀宇幫助犯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陳紀宇於本 院審理程序時所為之自白」、「本院112年度中司刑移調字 第2727號調解筆錄」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 之記載。
二、本案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 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 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 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
三、起訴意旨雖漏未記載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規 定,然此部分既與經起訴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間 ,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 並經檢察官當庭補充(見本院卷第28頁),本院並已於審理 程序中當庭告知被告所涉犯法條(見本院卷第50頁),已給 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應 併與審理,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4 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
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 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 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 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敬暐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0031號
被 告 陳紀宇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紀宇可預見將所申請之行動電話電話提供年籍姓名不詳之 人代收蝦皮帳號開通驗證碼,足供販賣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之重製光碟之人申請帳號驗證及販賣盜版光碟聯絡交易事宜 使用,以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驗證電話追查真正之犯罪行為 人,且上開結果之發生亦均不違其本意之幫助違反著作權法 犯意,竟於民國111年5月13日後某日,將其所申請門號0000
000000號電話號碼,提供大陸地區人士「唐安妮」,迨收到 蝦皮帳號開通驗證碼時,再以微信通訊軟體告知「唐安妮」 ,供「唐安妮」以該門號作為申請驗證蝦皮帳號「ws9191」 使用。嗣「唐安妮」明知「新超人力霸王/新奧特曼2022」 乃飛行國際視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行公司)享有著作權 財產權之攝影著作,非經飛行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散布 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竟仍共同基 於散布及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犯意 ,自111年10月底起,以上開蝦皮帳號賣場公開陳列及販售 侵害上開著作財產權之電影光碟。嗣經飛行公司人員於112 年2月7日發現後於同年15日下單購買,嗣於112年3月14日收 取電影光碟,經檢視後確認為盜版燒錄電影光碟,且發現所 留寄件人電話為0000000000號,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飛行公司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紀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1)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正剛於警詢時之證述 (2)盜版商品估價書、鑑識報告 蝦皮帳號「ws9191」有在蝦皮賣場刊登銷售盜版「新超人力霸王」影片光碟之事實。 3 授權合約書 「新超人力霸王/新奧特曼2022」之攝影著作乃飛行公司享有著作權財產權之事實。 4 蝦皮帳號「ws9191」刊登銷售「新超人力霸王/新奧特曼2022」盜版光碟賣場頁面、訂單資料、包裹交貨便翻拍照片、告訴代理人購得盜版光碟翻拍照片、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代碼查詢資料、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告訴人公司人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單購買,嗣於112年3月14日收取電影光碟,經檢視後確認為盜版燒錄電影光碟,且寄件人電話為被告名下門號0000000000號之事實。 5 蝦皮拍賣帳號「ws9191」申登人基本資料及登入IP歷程 蝦皮拍賣帳號「ws9191」係以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使用。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刑法第3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項幫助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 製光碟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文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朱曉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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