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2年度,64號
TCDM,112,原附民,64,202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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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潘昌文
法定代理人 傅玠瑜
潘慶成
被 告 劉俊祥
劉秉杰
杜明輝

劉秉浩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112年度原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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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