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2年度,2955號
TCDM,112,中簡,2955,202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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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9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宗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速偵字第5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古宗明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除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一第3至4行「於112年12月10日9時47分許」,應更正為「 於112年12月10日9時06分許」,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於民國11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豐簡 字第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2年4月2日執行完畢 等情,此有卷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所定 之要件,且依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故意 再犯罪質相同之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顯見其不知記取教 訓,自制力及守法意識薄弱,漠視法律規定,多次侵害他人 財產法益,有一再觸犯同類犯罪之特別惡性,本案被告犯罪 情節,並無因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致無 法處以最低法定本刑,而使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 罪刑不相當情形,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 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 擅自竊取他人財物,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造成被害 人王彥隆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且被告除前開構成累犯之竊盜 案件外(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仍有其他多次竊盜 之前科紀錄;惟審酌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坦承犯行,兼衡其 竊取之財物及價值,並已尋獲發還被害人,被告犯罪之目的 、動機、手段,及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 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7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之極潤精緻保濕精華水1瓶、肌研極潤多效凝露5盒 及樂活強力鈣2盒,均已發還予被害人具領,有贓物認領保 管單在卷可稽(見偵卷第97頁),故不再對被告宣告沒收或 追徵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 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雅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5127號
被   告 古宗明 男 6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古宗明前於民國11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3月確定,於112年4月2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12月10 日9時47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0號之家樂福西屯 店內,徒手竊取王彥隆所管領之極潤精緻保濕精華水1瓶、



肌研極潤多效凝露5盒及樂活強力鈣2盒(價值共計新臺幣512 0元)得手後,將上開商品放於側背包內,未結帳即離去,為 王彥隆發現並攔阻後報警。嗣經警到場,扣得上開商 品(已發還王彥隆)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古宗明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王彥隆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員 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家樂福交易明細、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及監視器翻拍照片與贓物照片10張等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有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 。審酌被告本案所涉犯罪類型,並非一時失慮、偶然發生, 與前案之法益相同之相同罪名之案件,而前罪之徒刑執行無 成效,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度 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 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竊得之極潤精緻保濕精華水1瓶 、肌研極潤多效凝露5盒及樂活強力鈣2盒已發還被害人,有 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已無犯罪所得,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另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三、又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 文。又公司為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故公司 具有人格,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而 所謂分公司,乃指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而言。因人格具 有不可分割之性質,公司縱設有分公司,乃屬本公司之分支 機構,其與本公司在法律上係同一人格。分公司既不具法人格 自無告訴權可言,是本件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公司雖委 由王彥龍提出告訴,惟應屬告發性質,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黃雅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小訓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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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西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