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502號
TCDM,111,訴,1502,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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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02號
112年度訴字第21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龍躍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源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小江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孟銓

楊美千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02號、112年度訴字第2123號被告李振愷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0193號),裁定如下:
主 文
龍躍開發有限公司小江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均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及 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第1 項) 。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 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第2項)。」。次按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 判時之法律。」。被告丙○○、乙○○、甲○○行為後,刑法有關 沒收部分之條文業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增訂,於104年12月 30日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於新法施行後,關於 沒收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即新法之規定,無庸 為新舊法比較,合先敘明。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 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 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 得者,亦同: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 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 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 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 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 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定有明文。




二、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 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 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 議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亦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提起公訴時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 者,應於起訴書記載該意旨,並即通知該第三人下列事項: 本案案由及其管轄法院。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應沒收財產 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之事項。構成沒收理 由之事實要旨及其證據。得向管轄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之意旨;檢察官於審理中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得以言詞 或書面向法院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3第2、3項亦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被告丙○○、甲○○、乙○○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依本 案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如認被告丙○○、甲○○、乙○○成立 前揭犯罪,而須依法沒收被告丙○○、甲○○為第三人龍躍開發 有限公司(下稱龍躍公司)、被告乙○○為第三人小江室內裝 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小江公司)實行違法行為,上開所示 第三人因而取得,或因被告丙○○、甲○○、乙○○違法行為使上 述第三人無償取得之犯罪所得即免除繳納稅額利益,依刑法 第38條之1規定,本案沒收對象或範圍即可能包括第三人龍 躍公司、小江公司因上列情形所獲得之財產。
 ㈡檢察官於本案提起公訴時,就上開所示應沒收第三人財產, 未於起訴書記載該意旨,亦未於本院審理中就此部分以言詞 或書面向法院聲請;又上述第三人均未以書面具狀聲請參與 本案沒收程序,復未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 但書規定,向本院陳明對於沒收其財產將不提出異議。是為 保障上開第三人之財產可能被沒收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 使其等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機會,本院認有命 第三人龍躍公司、小江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必要,爰依職 權裁定命龍躍公司、小江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四、另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02號、112年度訴字第2123號案件業 已定113年4月25日進行審判程序,前開參與人龍躍公司、小 江公司於本院審判期日均應依期到庭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 狀或當庭陳述意見;另前開參與人應參與沒收程序,並得請 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等財產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 權利規定;又本案參與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後,就審判程序 如經合法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



,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蔡至峰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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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小江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躍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