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1年度,162號
TCDM,111,原附民,162,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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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62號
原 告 汪欣怡
被 告 林佳樺


陳盛弘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何人韋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1年度原金訴字
第1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而被告郭柏彥部分,因其遭本院通緝中,故原告對被告郭柏彥
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其到案後,由本院另為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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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