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翁陳華妍
訴訟代理人 侯雅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2年9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6號 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12年9月25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 網站,至112年12月25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 ND 0000000 0 股票 1 100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 NE 0000000 0 股票 1 10000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 NE 0000000 0 股票 1 10000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 ND 0000000 0 股票 1 1000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 NX 0000000 0 股票 1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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