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4號
CTDV,113,補,74,202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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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陳求嘉

被 告 聖地一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心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
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
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有明文。次按,確認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或撤銷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顯非關於人格權或身分權事項,而
係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
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8號
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聲明求為撤銷被告民國112年12
月23日所召開之112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係屬財產
權訴訟,而其訴訟標的價額有不能核定之情事,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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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