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黃煥文
曾志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其頷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本院
113年度補字第149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
4項第6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