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陳蔡錦菊
陳哲源
陳玉英
陳玉娟
陳哲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5人各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
0元(計算式:400,000元×5=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