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3年度,4號
CTDV,113,救,4,2024022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鍾天行
相 對 人 力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偉凱
相 對 人 水丰景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承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補發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 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 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 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是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 庸再予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補發工資事件,因聲請人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 申請法律扶助,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依法聲請訴訟救助,此 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等影本在卷可稽 ,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提起訴訟,由本院以113 年度勞補字第9號受理在案,而本院綜觀全卷聲請人所提出 起訴狀及其他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1/1頁


參考資料
力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