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蔡旭芳
複 代 理人 卓維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淑芬、李志建、李志郎、李味瓊、李味珍
、李伊雅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岡山區大仁段913地號土地其
上1797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
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
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