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25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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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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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文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受償地係在
臺南市,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