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6254號
CTDV,113,司執,6254,2024020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25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文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受償地係在 臺南市,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