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624號
CTDV,113,司執,1624,202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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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24號
債 權 人 吳雨潔即吳雨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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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邱琇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郵局 帳戶後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在第三人楠梓右昌郵局有開 戶資料,惟其內存款未達起扣點,又其投保單位係萬安國際 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南市,此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於本院無可供執行之標的,依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 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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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