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2631號
CTDV,113,司執,12631,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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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631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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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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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魏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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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金崴創有限公司 之薪資債權,惟查,債務人早已從該第三人離職,此有勞保 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憑;則債權人聲請執行標 的不明,惟債務人戶籍所在地係在臺南市白河區,有債務人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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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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