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1172號
CTDV,113,司執,11172,202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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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172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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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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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姚繼
姚林梅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高雄前峰郵局(高雄46支)之存款債權,惟該郵局之 營業所所在地設於高雄市鼓山區,此有債務人郵局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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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