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88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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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張峰賓
債 務 人 盧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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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胡敦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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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胡敦容之集保往來證券商,以執 行其集保債權,經查,債務人集保部分之執行所在地在高雄 市前金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本院乃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