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20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龐德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賴佳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壽險處之保險契約,惟第三人設址臺北市大安區,
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