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0202號
CTDV,113,司執,10202,20240217,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20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龐德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賴佳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壽險處之保險契約,惟第三人設址臺北市大安區, 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