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43號
CTDV,113,司催,43,20240217,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3年度司催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利貞瑩


聲請人因票據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43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佺統企業有限公司林益發 利貞瑩 台企銀行仁大分行 000-00-00000-0 27,308元 112年8月10日 AH0000000 002 佺統企業有限公司林益發 利貞瑩 台企銀行仁大分行 000-00-00000-0 27,308元 112年9月10日 AH0000000 003 佺統企業有限公司林益發 利貞瑩 台企銀行仁大分行 000-00-00000-0 27,308元 112年10月10日 AH0000000 004 佺統企業有限公司林益發 利貞瑩 台企銀行仁大分行 000-00-00000-0 27,308元 112年11月10日 AH0000000 005 佺統企業有限公司林益發 利貞瑩 台企銀行仁大分行 000-00-00000-0 27,308元 112年12月10日 AH0000000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 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 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 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1/1頁


參考資料
佺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