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309號
CTDV,113,司促,2309,202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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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0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蘇郁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伍仟捌佰壹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2年1月16日向
債權人借款7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9%計算,債務
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
欠債權人借款605,81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
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
,併予陳明。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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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