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9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李東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捌佰參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667,830元 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4.79% 112年12月20日起至113年1月19日止,以本金10,061元計算 0.479% 113年1月20日起至113年2月19日止,以本金20,162元計算 0.479% 113年2月20日起至113年3月19日止,以本金30,304元計算 0.479% 113年3月20日起至113年6月19日止,以本金667,830元計算 0.479% 113年6月20日起至113年9月19日止,以本金667,830元計算 0.958%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