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82號
債 權 人 黃郁紘
債 務 人 蔡朝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每百元每日壹角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