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鄧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參佰捌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3月5日
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000%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4,94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與陳明。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
民國111年4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
利率14.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
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
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5,843元及相關之利
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
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
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0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
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
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
57,23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
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
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㈣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6月30日
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900%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3,36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與陳明。㈤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
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4941元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清償日 年息百分之十六 002 新臺幣 75843元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清償日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 003 新臺幣 257232元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清償日 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 004 新臺幣 93367元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清償日 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
附表(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4941元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 清償日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75843元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清償日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 257232元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清償日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 93367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清償日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