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63號
CTDV,113,司促,1563,202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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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賴安杰
債 務 人 鄭爲守再品香守作蛋糕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柒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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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