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41號
CTDV,113,司促,1541,2024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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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1號

債 權 人 胡楊珍珍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壹拾伍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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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