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2號
原 告 江澤宗
林金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被 告 江儀哲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
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兩造間就
被告出資額是否成立借名登記關係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3年5月7
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