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00號
CTDV,112,訴,100,2024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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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泓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威發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
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
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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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