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2年度,96號
CTDV,112,司執消債清,96,2024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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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6號
聲請人即債 孫國斌
務人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 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 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 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 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 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 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一、經查,本件清算財團有車號000-0000號機車、存款新臺幣( 下同)165元、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保 險解約金67,537元;另聲請人曾投保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險,雖保險均已停效,但仍有紅利1, 643元尚未領取,本院認亦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復查,上開 清算財團中,本院認機車為聲請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故不 予處分,其餘存款、保險解約金及保險紅利,則經本院通知 後,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以上有聲請人111年度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 公司函、機車行照影本、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聲請人陳報 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 件之特性,依上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債 權人就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未為反對之表示 ,有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6號函、送達證書等附卷 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二、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69,345元,經聲請人提出 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 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



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機車(車號000-0000號) 不明 為聲請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處分 2 存款 165元 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3 新光人壽保險解約金 67,537元 同上 4 南山人壽紅利(保險已停效) 1,643元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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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