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12年度,2號
CTDV,112,保險,2,2024020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2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馬群超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黃家豪律師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

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二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原告說明下列事項:原證3函文中原告自承:本屬烏坵營改工程承商志合營造在島施作人員於105年6月2日撤離工地,本部6月21日赴聯邦銀行文心分行查證該公司預付款支用狀況,查預付款帳戶款項87,567,000元於104年7月15日由國軍營改基金匯入,同年7 月16日即由承商全額領出。依現況研判志合營造恐無履約能力,致本部對預付款無法扣回而受有損害,請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權責辦理相關事宜等語。是否表示原告於105年6月2日即知悉志合公司已無履約能力,保險事故已發生,並據此向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出險理賠?與原告起訴後主張保險事故應以原告於105年7月15日對志合公司終止契約之日始發生等情,是否有矛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朱玲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