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原 告 林英合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陳彥霓律師
被 告 簡美芳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林于軒律師
被 告 潘薇掬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