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文生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文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文生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罪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7月確定,並於民國11 2年5月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 2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653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 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 交易字第92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 應於假釋後執行另案易服勞役10日、20日,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晏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