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20號
CTDM,113,聲保,20,2024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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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南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南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南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並於民國106年 7月27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並接插執行另案殘刑1年2月2日( 實際執行1年1月17日),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 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96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 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 審訴字第13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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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