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6號
CTDM,113,聲,6,2024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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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建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執聲字第1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建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建宏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各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 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 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 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係於最先判決確定日 即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 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受刑人具狀表示:已深刻悔悟反 省,現有穩定工作,及須扶養中風之父親,請重新酌情判刑 以利易科罰金等語。本院審酌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界限內, 即如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 法定範圍內酌定其應執行刑,兼衡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各罪均為竊盜之罪質及各罪實施之時間間距,兼衡以受刑人 個人之應刑罰性及所犯各罪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以及拘 役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120日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 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附表:受刑人施建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111年10月11日 111年8月20日 111年8月21日 111年8月23日 111年9月18日 111年9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381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88號等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88號等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88號等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88號等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8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81號 112年度簡字第1202號 112年度簡字第1202號 112年度簡字第1202號 112年度簡字第1202號 112年度簡字第1202號 判決日期(民國) 112年5月9日 112年9月28日 112年9月28日 112年9月28日 112年9月28日 112年9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81號 112年度簡字第1202號 112年度簡字第1202號 112年度簡字第1202號 112年度簡字第1202號 112年度簡字第120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14日 112年11月1日 112年11月1日 112年11月1日 112年11月1日 112年11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備註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145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891號(編號2至6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891號(編號2至6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891號(編號2至6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891號(編號2至6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891號(編號2至6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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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