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49號
CTDM,113,簡,49,202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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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遠智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遠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補充為警採 尿之時間為「112年9月9日8時35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同條 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許遠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 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910號裁定 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2年3月29日 執行完畢釋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參,被告既於最近一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 再犯本案施用毒品案件,揆諸前開說明,自應逕予依法追訴 處罰。
三、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 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 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併予敘明。
 ㈡按刑法第62條所規定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向有偵查權 之機關或公務員自承犯罪,進而接受裁判為要件。查被告本 件犯行查獲經過,係被告於警方尚未發覺其施用毒品前,即 主動向警方坦承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情形等情,業經被告於 警詢中供認甚詳(見警卷第3至5頁),堪認被告所為已合於 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先前施用毒品經觀察勒 戒執行完畢後,仍未能完全體悟毒品危害之嚴重性,不思澈 底戒毒,竟猶犯本案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實應非難;惟 念及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



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暨施用毒 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 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 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兼衡其為碩士畢業之智識程 度、自述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所載之前科素行、其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長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801號
  被   告 許遠智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遠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 出所。詎仍不知戒絕毒品,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意,於112年9月9日6時許,在高雄市楠梓區某路旁 ,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9月9日8時20分許 ,在高雄市楠梓區壽民路30巷口,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復 經其同意採尿送檢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遠智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且其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毒品 案尿液對照表(代號:D112153)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 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D112153)各1紙附卷可 稽,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檢 察 官 謝長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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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