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192號
CTDM,113,簡,192,2024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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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關志祥





上列被告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
,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本裁定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 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 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瑞標附表:
判決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當事人欄 (另案於於法務部○○○○○○○○○執行中)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事實及理由欄二、(二)第8行 周捷麗 周㨗麗 事實及理由欄三、(一)第2行 發還告訴人 發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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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