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川益
詹閔勝
曾耀進
蔡啓川
李政龍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8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蘇川益、詹閔勝、曾耀進、蔡啓川、李政龍涉犯 妨害秩序案件,因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是檢察官雖依通常 程序起訴,然本件依被告5人均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 其犯罪,本院爰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