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2年度,535號
CTDM,112,金簡,535,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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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5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士傑



選任辯護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軍偵字第44、65、81、86、151號、111年度偵字第7602、7970
、9017、9197、9939、10070、16720號、112年度偵字第801號)
及移送併辦(112年度軍偵字第63號、112年度偵字第20762號)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審金訴字第194號),判決如下:
主 文
K○○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刑。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K○○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冒用他人 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之故意,於民國110年10 月23日19時3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以 投資為由,向其父孫坤義索取個人資料、行動電話門號0000 000000號(下稱孫坤義行動電話門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孫坤義郵局帳戶) 等,及拍攝孫坤義手持國民身分證之半身照片,嗣未經孫坤 義之同意或授權,即冒用孫坤義之名義,使用電腦設備連線 至網際網路至「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下稱幣託公司)所經營之「BitoPro」虛擬貨幣交易 網站(網址為www.bitopro.com,下稱幣託網站),先輸入 其申請之電子信箱「he000000000000il.com」,再輸入孫坤 義之行動電話門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郵局帳戶帳號等個人資料,再上傳上開孫坤義手 持國民身分證之半身照片,及孫坤義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國 民身分證等翻拍照片等電磁紀錄,以表示其上開Gmail電子 信箱、孫坤義行動電話門號、郵局帳戶、國民身分證等,均 為孫坤義本人持有,而幣託公司旋即以電子郵件、簡訊發送 驗證碼至其上開Gmail電子信箱、孫坤義行動電話門號,以



供其輸入該驗證碼回傳幣託公司,致幣託公司誤認是孫坤義 本人以申請註冊使用該帳號之意思而上傳上開個人資料用於 註冊,經審查後於110年10月27日16時55分許核准通過驗證 ,其遂得以成功冒用孫坤義之名義申請幣託網站虛擬貨幣交 易帳戶即BitoPro帳戶(下稱孫坤義幣託帳戶),足生損害 於孫坤義及幣託公司對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二、K○○能預見虛擬貨幣交易帳戶係供特定人使用之重要理財、 交易工具,關係特定人財產、信用之表徵,若任意提供虛擬 貨幣交易帳戶之帳號、密碼等資料予他人使用,極有可能遭 詐欺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欺集團用以向他人詐騙 款項,且受詐騙人匯入款項,如經由虛擬貨幣帳戶之錢包轉 換為虛擬貨幣,再轉至其他虛擬貨幣錢包位址,再提領而出 ,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仍基於幫助詐欺、洗錢之各別不確定故意,約定以月薪新臺 幣(下同)2萬元、出租每一幣託帳戶單日交易額抽佣3%做 為報酬,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先於110年10月22日某時,在軍中服役之部隊營區宿舍(新北 市淡水區),將其向幣託公司註冊並通過驗證之BitoPro帳 戶(於110年7月13日7時30分註冊,綁定其名下電子信箱「h e000000000000il.com」、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玉 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於110年10月21 日16時59分許通過驗證,下稱K○○幣託帳戶)之帳號、密碼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李小花 (幣託)」(下稱李小花)之詐騙集團成員。
 ㈡再於110年10月27日16時55分至110年11月13日18時23分之期 間內,將上開冒用孫坤義名義註冊申請之幣託帳戶帳號、密 碼,以相同手法傳送予「李小花」。
 ㈢嗣「李小花」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K○○、孫坤義幣託帳 戶登入及使用權限後,即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 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壬○○等人,致壬○○等人均陷 於錯誤,依指示以超商代碼繳費方式,將款項匯入上開K○○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之虛擬帳戶內,該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再將入帳之款項,經由K○○、孫坤義幣託帳戶在幣託網 站交易平台購買虛擬貨幣USDT(即泰達幣),再以K○○、孫 坤義幣託帳戶將前開虛擬貨幣USDT發送至不詳虛擬貨幣電子 錢包位址,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 得之去向,而掩飾或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孫坤義所涉幫助詐 欺、洗錢罪嫌,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
三、案經附表二編號1至15、17、20、22至30、32至37所示之人



訴由各該編號「移送機關」欄所示之警察機關,及附表二編 號16、18至19、21、31之各該編號「移送機關」欄所示之警 察機關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K○○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 ,核與如附表二編號1至37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於警詢時、證 人孫坤義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相符,並有附表二編號編號 1至37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之報案紀錄、與詐騙集團成員對 話擷圖、超商繳費單據、被告與「李小花」之通訊軟體LINE 對話紀錄、幣託公司111年7月27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 號函所附被告、證人孫坤義之幣託帳戶用戶資料、交易與登 入IP位址明細、被告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交易與登入IP位址明細、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與登入IP位址明細、幣託公司111 年8月29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所附幣託帳戶帳冊流 程網頁擷圖、幣託公司111年11月18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 00號說明函、現代財富科技公司111年7月28日現代財富法字 第111072804號函所附被告MAX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 行均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⒈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 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戶籍法第75條第3 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罪。其偽造準 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⒉起訴書漏未論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冒用身分 而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罪,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既已載明被告持證人孫坤義之個人資料、行動電話門號、郵 局帳戶及國民身分證等,冒名向幣託公司申請幣託網站虛擬 貨幣交易帳戶之事實,且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並經本院判決 有罪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 力所及,並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告知被告(見審金訴卷一第 303頁,審金訴卷三第16、88頁),無礙於其防禦權之行使 ,自應併予審理。
 ⒊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非公務機關非 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非 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㈡犯罪事實欄二部分:
 ⒈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二㈠、㈡所為,均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⒉其先後2次交付自己與證人孫坤義名下幣託帳戶予「李小花」 ,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他人先後對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 或被害人詐欺取財,均是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處斷。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為同一犯罪事實,本院自得予 以審理,附此敘明。
 ㈢被告所犯上開1次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2次幫助 一般洗錢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刑之減輕:
 ⒈被告為犯罪事實欄二、㈠、㈡所示,先後交付2個不同幣託帳戶 之幫助洗錢犯行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新舊法比較結果 ,修正前之規定顯然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⒉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二、㈠、㈡所示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一 般洗錢之犯罪行為,均為幫助犯,均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 之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其幫助一 般洗錢之2次犯行均自白犯罪(見審金訴卷一第303頁,審金 訴卷三第16、88頁),均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均依法遞減之。
 ㈤本院審酌被告冒用證人孫坤義名義,非法利用證人孫坤義個 人資料及其交付之國民身分證,據以註冊申請幣託帳戶,足 生損害於證人孫坤義及幣託對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更提 供其名下幣託帳戶,及證人孫坤義名下幣託帳戶之帳號、密 碼等資料,供他人非法使用,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幣託 帳戶,進而詐騙如附表二編號1至37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使 上開告訴人或被害人均受有財產損失,且助長他人犯罪風氣 ,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逃避追緝,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之款 項,對於社會秩序及正常交易安全造成危害;併考量其就犯 罪事實欄二部分,其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 之犯行,責難性較小;犯後坦承全部犯行,並取得證人被告 孫坤義之原諒,有刑事陳述意見狀1份附卷可參(見審金訴 卷三第33至34頁),且事後積極與如附表二編號4、6、8至1



0、12、14、16、20至23、25、27、32至33之告訴人丁○○、G ○○、乙○○、F○○、未○○、辛○○、巳○○、酉○○、C○○、地○○、A○ ○、I○○、寅○○、丙○○、被害人卯○○、亥○○,共計16人,就本 案合計以逾24萬元達成調解,且已依約賠償其中12人等情, 有郵政匯款申請書12份、本院調解筆錄16份在卷可參(見審 金訴卷二第231至254、361至368、373至395頁),至於其餘 告訴人、被害人,部分未遵期到場進行調解,部分於本院電 話詢問時表示無調解意願,致被告K○○無從與其等達成調解 ,堪認其犯後態度尚屬良好,且其犯罪所生損害尚有部分彌 補;併考量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服役中,月收入約 5萬元,已婚,有1名未滿1歲之未成年子女,與父母、配偶 及子女同住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刑 ,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就得易 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如犯罪事實欄 一、㈡所犯之幫助一般洗錢罪,並非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 刑之罪,是縱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依刑法第41條 第1項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㈥又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係採限制加重原則 ,本院審酌被告K○○如犯罪事實欄二、㈠、㈡所為2次犯行,均 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犯罪手法相同,犯罪時間於接近等 情,就其所犯各罪,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就併科罰 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二、㈠、㈡所示幫助一般洗錢犯行,共計獲 得5至6萬元之報酬,固據其於偵查時陳明在卷(見橋頭地檢 署111年度軍偵字第44號卷第288至289頁),固屬其犯罪所 得,惟考量被告已與上開16名告訴人、被害人以逾24萬元調 解成立,並已賠償其中12人完畢,均如前述,堪認已足以剝 奪被告之犯罪利得,倘再就上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或追 徵,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 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癸○○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謝長夏移送併辦,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戶籍法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犯行 所犯罪名及所處之刑 1 犯罪事實一 K○○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犯罪事實二 K○○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儲值時間 儲值金額 儲值錢包 移送機關 1 壬○○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1日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刊登貸款廣告,使告訴人壬○○於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Chris」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貸款須先繳交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0月22日19時25分許 1萬1,000元 K○○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2 己○○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日前某時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己○○瀏覽並加入「利宇紓困分期」網站,即以客服專員名義向告訴人佯稱:同意貸款,但須先匯款作為財力證明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2月3日16時6分許 1萬2,0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3 E○○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4日11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E○○於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Online service No2」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申請貸款須先繳交認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0月24日16時21分許 5,000元 K○○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4 丁○○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8日某時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丁○○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樂天分期客服」、「樂天-韓國彬」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同意貸款,但要先匯款以證明償款能力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0月29日16時45分許 9,000元 K○○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29日18時42分許 1萬2,000元 K○○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5 曾琬倫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3日10時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曾琬倫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紓困陳專員」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帳戶有誤遭凍結,要先匯款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4日10時48分許 1萬2,000元 K○○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6 G○○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9日前某時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G○○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樂天分期客服」、「樂天-韓國彬」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帳戶有誤遭凍結,要先匯款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0月29日17時1分許 3,000元 K○○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29日20時7分許 5,000元 K○○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7 宙○○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2日8時34分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宙○○瀏覽並點擊網址「紓困客服中心」,即以客服專員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辦理貸款要先繳交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23日11時22分許 3,9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8 乙○○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14時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乙○○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樂天客服」、「樂天-韓國彬」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帳戶有誤遭凍結,要先匯款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統一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21日19時42分許 5,0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1月22日10時11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1月24日11時5分許 2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號) 110年11月24日11時41分許 5,0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統一超商條碼011124Z000000000對應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1月24日12時48分許 5,0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統一超商條碼011124Z000000000對應代碼LDZ00000000000號) 9 F○○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2日8時43分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F○○瀏覽並加入「利宇紓困分期」網站,即以客服專員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辦理貸款要先繳交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萊爾富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22日10時51分許 1萬8,0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1月22日12時3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1月22日12時4分許 2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0 未○○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9日某時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未○○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樂天客服」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辦理貸款之帳戶有誤遭凍結,要先匯款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30日10時35分許 5,0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1月30日11時42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1月30日12時4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1月30日12時30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1月30日13時24分許 1萬5,0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 B○○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7日前某時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B○○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紓困線上經理」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辦理貸款之帳戶有誤遭凍結,要先匯款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統一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2月7日14時4分許 5,0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統一超商條碼011207Z000000000對應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2 辛○○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8日8時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辛○○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紓困線上經理」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辦理貸款之帳戶有誤遭凍結,要先匯款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2月8日10時24分許 2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3 戌○○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9日某時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戌○○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樂天客服」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辦理貸款要先匯款以證明償款能力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29日20時27分許 5,0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4 巳○○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日前某時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巳○○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紓困基金專員」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辦理貸款之帳戶有誤遭凍結,要先匯款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統一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2月2日20時20分許 1萬8,0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統一超商條碼011202Z000000000對應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2月2日22時25分許 2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統一超商條碼011202Z000000000對應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2月2日22時25分許 5,0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統一超商條碼011202Z000000000對應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2月2日22時27分許 2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統一超商條碼011202Z000000000對應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5 庚○○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8日10時37分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庚○○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樂天客服」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辦理貸款之帳戶有誤遭凍結,要先匯款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29日15時33分許 3,0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1月29日16時50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1月29日17時31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6 卯○○(未提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4日某時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被害人卯○○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樂天客服」之名義向被害人佯稱:辦理貸款之帳戶有誤遭凍結,要先匯款解除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2月8日9時0分許 6,0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被害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7 辰○○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4日10時55分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辰○○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張芷敏-樂天客服」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辦理貸款之帳戶有誤遭凍結,要先匯款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統一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2月8日10時48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統一超商條碼011208Z000000000對應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8 子○○(未提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4日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刊登貸款廣告,使被害人子○○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樂天劉專員」之名義向被害人佯稱:辦理貸款需先繳交保證金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2月1日14時27分許 5,0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被害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9 D○○(未提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3日16時30分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予被害人D○○,並以假貸款網站(http://zgfzjj.bar)向被害人佯稱:可辦理貸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23日16時31分許 3,6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被害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20 酉○○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3日10時30分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刊登貸款廣告,使告訴人酉○○於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永豐(洪維澤)」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同意貸款,但要先繳交手續費、認證金等名目費用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13日18時23分許 4,0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21 亥○○(未提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5日15時4分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被害人黃羽蟬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樂天分期客服」、「樂天-韓國彬」之名義向被害人佯稱:辦理貸款須繳交保證金等名目費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0月27日15時16分許 2萬元 K○○幣託帳戶電子錢包(被害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110年10月27日15時58分許 1萬元 K○○幣託帳戶電子錢包(被害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27日16時22分許 2萬元 K○○幣託帳戶電子錢包(被害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27日16時22分許 1萬元 K○○幣託帳戶電子錢包(被害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27日17時9分許 2萬元 K○○幣託帳戶電子錢包(被害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22 C○○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5至16日某時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C○○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陳專員」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辦理貸款須先繳交利息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23日13時17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23 地○○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6日某時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地○○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王專員」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辦理貸款須先繳交手續費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統一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29日18時14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統一超商條碼011129Z000000000對應代碼LDZ00000000000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24 戊○○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12時54分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戊○○瀏覽並點擊網址http://nyxeni.bar,即以客服專員名義向告訴人佯稱:帳戶有誤遭凍結,要先匯款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21日21時38分許 2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110年11月21日21時38分許 5,0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25 A○○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9日某時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A○○瀏覽並點擊網址「紓困基金個人中心」,即以客服專員名義向告訴人佯稱:帳戶有誤遭凍結,要先匯款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2月2日21時14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26 宇○○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3日11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刊登貸款廣告,使告訴人宇○○於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客服人員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因系統異常,需繳交風控金、律師公證費等名目費用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0月22日19時12分許 5,000元 K○○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27 I○○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30日11時28分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I○○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賴SK8677」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辦理貸款須先繳交手續費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統一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2月2日19時59分許 1萬5,0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統一超商條碼011202Z000000000對應代碼LDZ00000000000號)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28 申○○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日13時33分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申○○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紓困客服專員」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辦理貸款須先繳交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2月6日16時59分許 2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 29 丑○○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5日13時30分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丑○○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張芷敏-樂天客服」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辦理貸款之帳戶有誤遭凍結,要先匯款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統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26日17時6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統一超商條碼011126Z000000000對應代碼LDZ00000000000號)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110年11月27日15時11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30 J○○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2日12時52分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J○○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張芷敏-樂天客服」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辦理貸款之帳戶有誤遭凍結,要先匯款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24日11時14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31 天○○(未提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0日14時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被害人天○○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樂天客服」、「樂天-韓國彬」之名義向被害人佯稱:辦理貸款須繳交保證金等名目費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21日21時44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被害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32 寅○○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16時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寅○○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張芷敏-樂天客服」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辦理貸款之帳戶有誤遭凍結,要先匯款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23日9時16分許 2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110年11月23日10時12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1月23日12時29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33 丙○○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4日11時8分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丙○○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張芷敏-樂天客服」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須依指示繳費辦理貸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統一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2月5日11時14分許 2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統一超商條碼011205Z000000000對應代碼LDZ00000000000號)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110年12月5日12時20分許 2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統一超商條碼011205Z000000000對應代碼LDZ00000000000號) 34 午○○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6日某時許,以網路貸款廣告使告訴人午○○瀏覽並點擊網址,即以客服專員名義向告訴人佯稱:須先匯款驗證資力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13日18時35分許 2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35 玄○○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1日9時許,以網路貸款廣告使告訴人玄○○瀏覽並點擊網址,即以客服專員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辦理貸款須繳交服務費、帳戶解凍費等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分別轉帳匯款或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0月26日15時46分許 2萬元 K○○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36 H○○(112年度軍偵字第6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6日18時50分許,發送貸款廣告簡訊,使告訴人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向告訴人佯稱:貸款須先繳費解除凍結帳戶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統一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29日17時53分許 2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統一超商條碼011129Z000000000對應代碼LDZ00000000000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110年11月29日17時53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統一超商條碼011129Z000000000對應代碼LDZ00000000000號) 37 黃○○(112年度偵字第2076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日某時許,透過手機簡訊傳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向告訴人佯稱:同意貸款,但要先繳交相關費用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統一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2月5日13時6分 2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統一超商條碼011205Z000000000對應代碼LDZ00000000000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110年12月5日13時7分 1萬8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統一超商條碼011205Z000000000對應代碼LDZ00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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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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