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2847號
CTDM,112,簡,2847,202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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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8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德輝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7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德輝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5行「於112年 9月28日14時52分為本署採尿人員採尿時起往前回溯72小時內 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更正為「於民國112年9月 27日晚間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之好樂迪KTV內,以 將摻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粉末搭配白開水飲用 之方式」;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劉德輝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同條 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劉德輝前因施用第二級毒 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9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 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1年9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被告既於 最近一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 毒品案件,揆諸前開說明,自應逕予依法追訴處罰。三、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 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併予敘明。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序後,仍未能自新、戒斷毒癮,復犯本 案施用毒品之罪,無戒毒悔改之意;惟念其犯罪所生之危害 ,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 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且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 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



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 性較低;兼衡其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於本院審理中所陳 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 之前科素行、其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廷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瑞標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707號
  被   告 劉德輝 (年籍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德輝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9月30日釋放出所。詎 猶不知悔改及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112年9月28日14時52分為本署採尿人員採尿時起往前回溯72小 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另案緩起訴處分附帶應履行必要命令 ,經本署通知於112年9月28日14時52分許到場採尿送驗,結 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劉德輝經通知未到庭。經查,被告為本署採尿人員所採 集之尿液送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此有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



:000000000)、本署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告編號表(尿液檢 體編號:0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 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在卷可稽,足見 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劉德輝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李 廷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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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