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智簡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思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偵字第127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思涵犯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侵害商標權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仿冒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葉思涵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5條第1款之未得商標權 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 標罪,及同條第2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 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 淆誤認之虞罪。
(二)又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 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 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製造、 散布等行為概念者為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 決意旨參照)。而犯罪是否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客觀上仍 應斟酌其法律規定文字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 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實行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 上則視其是否出於行為人之一次決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 ,加以判斷。查被告係本於牟利之目的,持續為如附件所示 侵害商標權之行為,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依 社會一般通念,尚無從切割為複數犯罪行為分別評價,應認 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即為已足,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 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商標法第95
條第1款之罪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服務來源之功 能,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人力與資金 於服務之行銷與研發改良,始令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 效,而被告為智識思慮正常且有豐富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對 此當知之甚稔,竟仍罔顧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規範,於同一及 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藉此行銷獲利,所為 甚屬不該;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件查獲 之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市值及侵害商標權之期間長短等 情節;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小康之家庭生活狀 況;暨其無前科之品行、其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扣案如附表「仿冒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為未經 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侵害商標權之物,均應依 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因本案製造仿冒商標商品並加以 販售之犯行,共賺取約新臺幣1,050元之利益等節,業據被 告於偵查中供認明確(見偵卷第20頁),是上開款項核屬被告 於本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廷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
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 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 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附表:
編號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本案關聯之指定使用商品 仿冒物品名稱及數量 1 Hello Kitty臉圖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號 緞帶、布帶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掛繩1022件(含警方蒐證購得之掛繩5件)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2799號
被 告 葉思涵 女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號5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思涵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名稱(圖樣),業經附表一所 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 專用權(相關商標註冊審定號、範圍詳如附表一所示),現 仍在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 權不得為行銷之目的,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 近似之註冊商標。詎葉思涵竟為行銷之目的,基於在同一商 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自淘寶網 站,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網路賣家購買印製有附表一所示 商標之仿冒緞帶材料後,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號5樓之 2住處,使用印有上開仿冒商標圖樣之緞帶材料,製造有上 開仿冒商標圖樣之緞帶製成品(用途:口罩掛繩),並使用 蝦皮網站帳號「ttappy528」以每件新臺幣(下同)30至40 元不等之價格,陳列及販賣前揭仿冒商標之製成品,使消費 者誤認、混淆該等製成品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製造或授 權之商品。嗣警方以蒐證為目的,先以230元向上開蝦皮帳 號「ttappy528」購買口罩掛繩5件,經送請鑑定為仿冒商標 商品後,進而於111年12月6日9時30分許,持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仿冒商標之 緞帶1批(若以70公分製成1件掛繩計算,可製成1017件口罩 掛繩),上開緞帶經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品,而查悉上情。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葉思涵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 ㈡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 品鑑價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蒐證購得之5件掛繩) 。
㈢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各1份。
㈣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各1份(繳回不法所得1050元)。
㈤蝦皮網站列印畫面1份、警方蒐證購得5件掛繩之仿冒品照片 、取貨繳款證明。
二、核被告葉思涵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5條第1款之未得商標權 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 標罪嫌,及同條第2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 於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 混淆誤認之虞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商標法第95條第1款之罪處斷。被告於 上開期間內以牟利為目的,持續侵害商標權之行為,客觀上 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依社會一般通念,尚無從切割 為複數犯罪行為分別評價,應認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即為已 足,請論以一罪。至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含警方蒐證購得 之掛繩5件),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 於警詢自承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1,050元(已扣案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 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李廷輝附表一:
編號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本案關聯之 指定使用商品 1 Hello Kitty臉圖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號 緞帶、布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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