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福祥
選任辯護人 趙禹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9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福祥係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亞太新紀元大樓」之保全人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 於竊盜之犯意,㈠於民國110年11月27日18時10分許,在「亞 太新紀元大樓」B棟地下室停車場內,以不詳方式,竊取告 訴人乙○○所有由告訴人丙○○使用並停放在編號44號停車格內 之車牌0000-00號自小客貨車,得手後,駕駛該自小客貨車 至高雄市楠梓區常盛街282巷與高速公路匝道旁路邊,竊取 車內之車用音響、露營桌椅、無線電天線、零錢約新臺幣( 下同)100餘元、車用固定繩及行車執照等物(總價值約7,0 00元)後,將該自小客貨車棄置在路邊紅線區後逃逸無蹤。 嗣因該車停放紅線區遭拖吊,告訴人乙○○、丙○○前去拖吊場 領回後仍停放在編號44號停車格內;㈡於110年11月30日8時 許,行經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旁空 地時,見被害人甲○○停放在該處之車牌00-0000號自小客車 無人看管,以不詳方式,竊取該自小客車之前後車牌2面得 手;㈢於110年11月30日21時10分許,在「亞太新紀元大樓」 B棟地下室停車場內,見停放在編號44號停車格內之車牌000 0-00號自小客貨車無人看管,欲拆卸螺絲竊取自小客貨車之 前車牌時,見告訴人丙○○前來取車乃逃離現場而竊盜未遂。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同法第320條3項、 第1項竊盜未遂等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 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於113年2月12日死 亡乙情,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李冠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