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2年度,339號
CTDM,112,審金訴,339,2024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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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7
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文隆於民國111 年5 月初某日,加入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周杰倫」之成年人共同組 成3 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 織,即與該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 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詐欺集團取得附表 1 所示之銀行帳戶資料後,復由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2 所 示之時間,以如附表2 所示之詐騙方式,使告訴人李寶彩王亮月劉秀香郝志翔郭真祥等人陷於錯誤,於附表2 所列之匯款時間,分別將附表2 所示款項匯至附表2 所示之 第一層銀行帳戶,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帳至附表2 所示之 第二層、第三層銀行帳戶,再由第三層帳戶所有人被告陳文 隆,於如附表2 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2 所示 之金額,並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其領得之前開詐欺款 項上交予其姐陳語喬(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中),陳 語喬再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 致無從追查前揭款項之去向、所在,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 犯罪所得。嗣因告訴人李寶彩王亮月劉秀香郝志翔郭真祥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陳 文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
二、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 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第307條定有明文。又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 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即所謂「土地管轄」,屬於上開法律規定之各地方法院 均有刑事管轄權限,惟為避免管轄法院因被告之住所、居所 及所在地變更而一再變更,土地管轄必須恆定,即以案件繫 屬法院之日為準,而管轄權之有無係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



項。
三、經查:
 ㈠本案被告陳文隆戶籍地為臺中市○○區○○○街0巷00號,其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被告陳文隆於111年7月20日警詢中 陳報高雄市○○區○○0號5樓A房為其居所已非本院管轄區域, 且其於112年6月20日偵訊時已未陳報該居所,並稱其於111 年8月中已返回臺中從事外送工作等語,有被告之警詢與偵 訊筆錄在卷可參。復以,本案於112年11月1日繫屬本院時, 被告陳文隆並無遭拘束在本院轄區監所之事實,有其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足認被告陳文隆於訴訟繫屬時 ,其住所、居所及所在地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 ㈡本案告訴人郭真祥住所位於臺北市且於同市匯款、告訴人劉 秀香住所位於苗栗縣且於同縣匯款、告訴人郝志翔住所位於 臺北市且於同市匯款、告訴人李寶彩住所位於南投縣且於同 縣匯款,業據其等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另告訴人王亮月係於 網際網路受騙並以網路匯款之方式交付財物,然其上網地點 不詳,而其住居所均在臺南市,並係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五分局報案,尚無自告訴人等受騙匯款之情形,認定被告之 犯罪行為地或結果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復以,被告提領 款項之地點分別在高雄市三民區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民分 行、九如分行等地,有被告訊問筆錄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可稽,其並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領完錢後會在提 領地點附近馬上交予上手等語,亦無從認定被告實際參與本 案犯罪之行為地或結果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四、綜上所述,本案於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本院時,被告陳文 隆之住所、居所、所在地及犯罪地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 本院就被告陳文隆所涉犯行並無管轄權。揆諸前揭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復考量被告陳文隆 現在之住所地在臺中市,為期審理程序能順利進行並兼顧被 告應訴之便,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毓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附表1:
編號 戶名 帳戶 帳號 1 鄭志宏 合作金庫南港分行 000-0000000000000號 2 夏偉翔 中國信託五甲分行 000-000000000000號 3 陳文隆 中國信託大里分行 000-000000000000號 4 黃鈺倫 合作金庫美村分行 000-0000000000000號 5 邱育哲 中國信託斗六分行 000-000000000000號 6 廖述昱 中國信託大里分行 000-000000000000號 7 沈美汝 中國信託永康分行 000-0000000000000號 8 魏泳霆 中國信託東台南分行 000-000000000000號 9 溫建翔 合庫金庫屏東分行 000-0000000000000號 10 謝惠芹 中國信託營業部 000-000000000000號

附表2: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第一層帳戶)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轉入帳戶 (第二層帳戶)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轉入帳戶 (第三層帳戶) 提款人/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款金額/流向 1 郭真祥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以LINE向告訴人誆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上開帳戶。 111年5月24日14時30分許 70萬元 溫建翔合庫金庫屏東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4日16時6分許 79萬8995元 謝惠芹中信營業部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日11時10分許 48萬5700元 陳文隆中國信託大里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文隆中國信託大里分行帳戶) 被告陳文隆於111年6月1日11時45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三民分行,臨櫃提領現金48萬5000元後,上交陳語喬。 2 王亮月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初,以LINE暱稱向告訴人誆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上開帳戶。 111年5月18日14時41分許 2萬元 黃鈺倫合作金庫美村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鈺倫合作金庫美村分行帳戶) 111年5月18日15時5分許 16萬9995元 邱育哲中國信託斗六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邱育哲中國信託斗六分行帳戶) 111年5月20日9時6分許 45萬6800元 陳文隆中國信託大里分行帳戶 被告陳文隆於111年6月8日10時4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三民分行,臨櫃提領現金65萬8000元後,上交陳語喬。 3 劉秀香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以LINE向告訴人誆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上開帳戶。 111年5月11日11時51分許 17萬元 廖述昱中國信託大里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11日12時7分許 30萬1258元 邱育哲中國信託斗六分行帳戶 111年5月16日10時30分許 51萬1000元 陳文隆中國信託大里分行帳戶 被告陳文隆於111年6月8日10時4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三民分行,臨櫃提領現金65萬8000元後,上交陳語喬。 4 郝志翔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以LINE向告訴人誆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上開帳戶。 111年5月16日9時50分許 170萬元 黃鈺倫合作金庫美村分行帳戶 111年5月16日10時35分 170萬9875元 邱育哲中國信託斗六分行帳戶 111年5月17日11時45分許 43萬9800元 陳文隆中國信託大里分行帳戶 被告陳文隆於111年6月8日10時4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三民分行,臨櫃提領現金65萬8000元後,上交陳語喬。 111年5月17日10時56分許 100萬元 黃鈺倫合作金庫美村分行帳戶 111年5月17日11時44分許 118萬9705元 邱育哲中國信託斗六分行帳戶 111年5月17日11時45分許 43萬9800元 被告陳文隆於111年6月13日13時5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三民分行,臨櫃提領現金58萬元;同日14時1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中國信託九如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2萬元後,上交陳語喬。 111年6月13日11時56分許 250萬元 沈美汝中國信託永康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3日12時58分、12時58分、 12時59分、13時、13時1分、13時1分 49萬15元、48萬15元、49萬15元、49萬9015元、34萬15元、20萬15元 魏泳霆中國信託東台南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3日13時25分許 70萬15元 5 李寶彩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LINE向告訴人誆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上開帳戶。 111年6月22日10時8分許 10萬元 鄭志宏 合作金庫南港分行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2日11時12分許 37萬9127元 夏偉翔 中國信託五甲分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2日12時48分許 63萬3300元 陳文隆中國信託大里分行帳戶 被告陳文隆於111年6月22日13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三民分行,臨櫃提領現金63萬3000元後,上交陳語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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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