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2年度,166號
CTDM,112,審訴,166,2024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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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振松



選任辯護人 林宗穎律師
被 告 陳振斌


選任辯護人 羅顥程律師
林司涵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5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振松陳振斌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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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