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振松
選任辯護人 林宗穎律師
被 告 陳振斌
選任辯護人 羅顥程律師
林司涵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5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振松、陳振斌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