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2年度,21號
CTDM,112,交訴,21,20240206,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淵雄



選任辯護人 萬維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
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淵雄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 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箐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