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54號
CTDM,111,附民,154,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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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4號
原 告 黃颯成



被 告 江永松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49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李國華經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該被告之刑事案件尚待其到案後始能審結
,嗣審結後再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李冠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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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